社区志愿者管理制度 社区志愿者管理制度第一条志愿效劳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效劳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效劳队组成。第二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效劳工程,落实效劳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效劳。第三条社区志愿效劳范围包括社区效劳、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效劳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效劳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第四条社区志愿效劳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效劳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效劳。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效劳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效劳与被效劳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第五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老年科协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效劳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