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范文 【发布单位】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日期】 2023-2023-23【生效日期】 2023-202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7月8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
2、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效劳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平安生产监督
3、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效劳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
4、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经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
5、安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2
6、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202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一)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 (二)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 (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到达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
7、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以下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资质认
8、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效劳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 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
9、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撤消资质证书: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撤消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效劳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效劳,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