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处理违章建筑暂行方法 XX市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洪裳法学14114181108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城市标准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2条 本方法所称之违法建设,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设,而擅自建设之建设物。 第3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4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第
2、5条 本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法建设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撤除者,应即撤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撤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本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撤除之。 第6条 依规定应撤除之违法建设,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第7条 违法建设撤除时,敷设于违法建设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撤除之。 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撤除之违法建设,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躲避撤除时,撤除人员得会同自治人员撤除之,并由辖区警察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第8条 在检查处分违法建设中,对辱骂、殴打检查人员,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十条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 本细那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10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的细那么、规定与本细那么有抵触者,按本细那么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