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宪法论文篇一:宪法论文论人权的宪法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将人权原那么写入宪法,是中国寻求实行 宪政以来的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最新开展。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第一次明确写入我国宪法,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带来深刻变化和深远 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将宪法原那么变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遵行宪法的人权原那么,就要将尊重和保障人 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当然还应清醒地看到在人权保障的问题上还 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引言人权、通俗来说,是指人作为
2、“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法律学的一般解释,“权利是指人民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利益。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一个国家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表达了这个国家实行民主宪政制度的真实水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
3、宪法。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更为明显的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干脆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也充分表达了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标准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所反映的,也正是这种关系中进步、合理成分的历史积聚过程和状态。人权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是宪法价值的起点和归宿,l而人权的实现,又必须以民主的实现为根底。宪法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在确认人民主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存在的同时,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并通过保障和开展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来不断扩大和深化人民主权。一、宪法与人
4、权的关系(一) 我国宪法的开展历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开展的必然结果。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而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根底。(二) 宪法和人权的关系主要有1、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根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美国宪法修正案1-10条有有关公民根本权利的说明、中国现行宪法在在总纲之后专门
5、有一章是“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标准权力运作的形式和方式。它作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那么,可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的正确性,防止公权力对根本人权的侵犯。二、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分析(一) 我国宪法是一部现代的保障人权的宪法1、从产生的背景看,我国宪法是一部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1982年宪法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加强了法制建设,保障人权。首先,宪法第5条对宪法和法律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其次,取消了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中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
6、字报;再次,1982年宪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教训,在公民的根本权利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宪法结构上,我国的1982年宪法也改变了1954年宪法的结构,将公民根本权利的规定放在了国家机构的前面,说明在我国更加重视公民的根本权利和自由。“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改变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机制(1)宏观保障机制。宪法第2条、第3条和第5条规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架构,从标准上、宏观上控制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为人权提供了根本保障。其中第2条规定了
7、国家权力的归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活动原那么,即民主集中制。第5条规定了宪法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从微观上,公民权利的特点规定符合现代宪法的特点,第一、强调权利的真实性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同步开展。第二、权利的广泛性,特别是社会权比较兴旺。不仅规定了自由权,还规定了广泛的社会权。宪法的42条至46条规定了包括受、受物质帮助等在内的社会权。第三、强调自由权的相对性。任何权利和自由都
8、是有限制的,包括内在的自身的限制和外在的社会性的限制,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宪法第51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来看,与现代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十分暗合,都表达了宪法的人权价值取向。宏观方面,强调国家权力的人权保障功能,而不是严格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微观方面,自由权的相对性以及社会权的有关规定与根本权利开展趋势相符合。这是对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条款标准价值认识的根本平台。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说,“宪法修改以前虽然没有人权的字眼,但是在公民的根本权利这局部有充分的保护
9、人权的内容,同时,保障人权一直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三、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那么对宪法标准的影响宪法原那么由于它的抽象性质,在宪法中更多作为一种精神存在,需要宪法标准加以具体化,才能变得更具有操作性而为各个宪法关系主体所遵循。宪法原那么使不同类型的宪法标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且不至于迷失方向。在宪法的内在结构中,宪法原那么的法律效力高于宪法标准。新中国在历部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权利,没有人权的概念,把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那么不但完善了宪法结构,也使宪法建立起了宪法标准和人权保障宪法原那么的有机联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违反尊重和保障人权原那么的宪法标准无效。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宪法
10、原那么对宪法标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那么为涉及公民权利的宪法标准提供了源泉。 “人权入宪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就成为法律是否合宪的标志,使法制体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公民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形式。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之源,具有公民权利不具有革新功能,它将不断催生新的公民权利,促进公民权利的进步和完善。人权入宪,使中国宪法真正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恢复了宪法的本来面貌。(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那么为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标准提供了根底。国家权力是人权除公民权利外的另一种法律转化形式,用于人权的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源泉,人权入宪,使宪法初步理顺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
11、利的关系,为人民效劳不仅是国家权力的道德要求,更是宪法规定的强制义务。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更多确立的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无视了设立、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至上的观念使公民权利被置于较为次要的位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那么要求国家权力的设立、配置和运行应当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界限,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同时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那么。四、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宪法中权利体系不完善、有关公民根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规定不彻底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缺乏之处主要表达在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
12、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在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被引入宪法。宪法在提及“公共财产、“国家的财产和“集体的财产时,均未使用“合法性这一限制用语,而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却单单连续使用“合法这一限制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评价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反映。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标准的差异说明宪法对公私财产的评价
13、和保护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这说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二)宪法中缺少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完善的宪政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人权保障而言,它是根本的纠错机制。虽然普通诉讼制度能够解决人权侵犯中的问题,但不能解决立法侵权的问题。而立法侵权恰是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所以法治兴旺国家无不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审查议会的立法是否侵犯了宪法保障的人权。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
14、的制度我国缺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诉讼机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根本权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当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侵犯宪法经常出现,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根本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很重要。(三)我国现行宪法并未确定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确立宪法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权威,是法律至上精神的根本表达。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作为法,宪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不仅约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效力,而且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宪法是公法,
15、对违宪行为,相关人理应获得公权力救济,因此,其诉讼性和诉讼中的适用效力是当然的,否那么,宪法与道德、习俗、说教无异。 四、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相关完善建议(一)宪法中应充实公民权利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根本权利和民主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传统户籍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消除歧视,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自由权。我国现实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严重侵犯
16、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财产权。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我国目前仍然是开展中国家,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公民首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理应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保障的根本权利并据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审判权。司法是保障公民根本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二)完善公民权利体系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宪法未作列举性规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无权享有,更不能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剥夺。二是改不分类立宪模式为分类立宪模式,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