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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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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根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开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

2、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平安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

3、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局部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开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工程,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那么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平安,并保证企业时机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那

4、么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平安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开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到达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XX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

5、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开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

6、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2023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2023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2023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方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

7、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 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

8、公厅劳社厅函2022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领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假设确认不是工伤,那么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方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以下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

9、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那么就是“无过失责任原那么。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成心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那么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成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成心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开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开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成心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标准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

10、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方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 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方蓄意违章,蓄意与成心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成心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成心制造事故以到达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 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

11、,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局部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到达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

12、陷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根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根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工程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

13、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成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成认的表现。工伤保险待遇工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工程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根本生活难以保障。 2.现行制度中待遇水平未表达“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那么,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医疗停止后的伤残待遇明显低于医疗期的水平,致使伤残职工拖延医疗期,不愿意办理退休手续。现行体制不能很好表达赔偿原那么,达不到赔偿的目的,而且伤残退休人员与正常退休人员一样领取退休费,亦未表达“赔偿的意义。 3.按我国目前的规定

14、,并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职工既然残疾,就是无法恢复正常的状态了,也就是说残疾职工的后半生生活必须得依靠残疾用具,而残疾用具就象其它任何的用具一样,会折旧、损坏和丧失其原有的功能。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也就说更替费用需要伤残的劳动者自己负担,笔者以为这对残疾的劳动者极不公平。残疾用具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工程之一,劳动者致残后无收入来源,无力承担这一本不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改革工伤待遇制度,参加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按残疾用具一般的折旧年限,规定每几年发一次。 (二)工伤待遇制度的改革 1.调整待遇结构,提高

15、待遇水平。从试点地区的经济补偿来看,不仅调整了定期抚恤待遇,而且增加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劳动部试行方法吸纳了各地经验,实行保障根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有了明确的具体标准,表达了工伤保险补偿的开展方向。待遇计发基数把现行的以标准工资为基数改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并且为排除偶然因素以职工本人工伤或工亡前一年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扩大基数等于相对提高了保险待遇。同时考虑到公平原那么,对高工资者有所限制,对低工资者给予保护。 2.伤残待遇水平和死亡待遇标准的改革。现行制度只规定对全残职工发给退休费,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除由企业安排工作外,没有伤残补偿,这是很不合理的。伤残待遇水平应取决于本人工资和致残程度。依据致残程度确定待遇水平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现行制度中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和遗属定期抚恤金,属于保障性质,而未能表达赔偿性质。 3.因工伤残者及因工死亡者的遗属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确的金钱额度进行计算的。精神损害的金钱上救济,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或精神,使其从极度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因工残废,在劳动者一方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赔偿费,以弥补劳动者因残废而造成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对于职业病患者也应比照这一原那么处理。 工伤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普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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