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机关行政经费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经费,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警部队、各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机构的行政经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行政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行政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职能的行使和机关、团体工作任务
2、的完成。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收入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工程、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抵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并按规定抵减经费支出; (五)行政经费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收入来源和挤占事业费、
3、专项资金弥补机关行政性开支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支出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预算是否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支出有无超预算、超方案问题; (二)应下拨的行政经费款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三)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问题; (四)公用经费是否统筹安排、方案开支、合理使用,专项经费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 (五)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和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问题; (六)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购置专控商品,超
4、标准装修房屋和配备小汽车,以及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问题; (七)各项经费开支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内部控制制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开支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审批,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 (四)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严格管
5、理,有无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和违反规定购置有价证券等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并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资金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私自借贷资金等问题。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用行政经费购置的财产、物资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产、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有无固定资产不入帐、帐目核算不合规、帐实不符等问题;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使用、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等各个环节是否手续完备,有无擅自购置、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公有财产、物资问题,有无保管不严、丧
6、失短缺、损坏浪费问题; (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中,有无无偿占用机关的房屋和设备、材料、物资问题; (四)占用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应上交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留用的是否纳入了单位预算或财务方案管理。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行政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每年行政经费收支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写出专题报告,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