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思考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一致,解决相互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近年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越来越显现出对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的巨大作用,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为了今后更进一步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谈点粗浅看法。 一、要深刻理解诉讼调解的本质与内涵 诉讼调解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且不违反当事人处分原那么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通过协商来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全面理解诉讼调解的本质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石,树立正确的诉讼
2、调解意识是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有力保障,而以“三个至上要求审判人员运用科学开展观来统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是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保障。 二、要灵活开展调解工作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可直接调解的案件暂不排期开庭,限定时间直接进行调解;对进入审判流程的其他案件,主要实行开庭调解;支持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把调解重心放在庭上,庭上调解不成1 的,可休庭后再进行调解;判后也可以调解,但原那么上要案结事了,以防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就是“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法。 庭前调解,就是将婚姻、家庭纠纷、简单债权债务纠纷、一般人身权纠纷纳入庭前调解范围,要求承方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
3、事人陈述,找准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庭中调解,对一些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和说服工作。庭后调解,对当庭难以调解的案件,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权衡利弊,承方法官可采取庭后个别谈话、分别做工作,进行背对背的调解。通过分别做调解工作首先控制好当事人的情绪,使之能够理性认识问题才有调解解决的可能。 三、必须强化“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那么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执行规定,都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一般有三个原那么:自愿原那么、合法原那么和事实清楚、分
4、清是非原那么。进行诉讼调解必须建立在合法高效的根底上,首先是自愿,其次是合法,再者是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司法实践中,承方法官往往更注重前两者而不在意或模糊第三个原那么,笔者认为极为不妥。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删除或弱化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 那么,那合法化的审查将变得外表化和形式化,就会从制度上为恶意串通调解提供了生存土壤。弱化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那么也就弱化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启动国家强制力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核。一旦个案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通过调解程序启动国家强制力实现自身的非法目的,那么人民法院不应当确认。即使在执行阶段能发现问题,但生效调解书的撤销需要经过再审程序。如果发生了调解侵害第三人
5、利益的情况,第三人启动再审程序将会有一定的难度。即便启动成功,再审也会给第三人造成诉累,法院也需要动用相当的人力物力。所以在制度上确保防止恶意串通调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调解过程中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那么。 四、着力化解矛盾,预防和调处群体性纠纷 如果一个案件处理不好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既影响社会稳定,也会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需要认真落实两条方针,即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维护群众利益,注重社会效果;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开展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指导,使企业能够在发生此类纠纷时配合法院工作。 五、多边结合,到达调解的最正确效果 对已经由乡镇司法
6、所及街道指导的案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诉讼调解,增大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对一些因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群体性民间纠纷来法院咨 询或来信来访的,由法院包片法官进行及时妥善的劝导,向其讲明人民调解的优点,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诉讼风险等问题,力求以最小的经济本钱化解纠纷;对涉及到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过的民事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将处理结果口头或书面反响给调处过的调解委员会,对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那么由审判人员整理成书面材料,反响给辖区的乡镇等调解委员会;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屡次又难以解决的案件,如赡养案件、赔偿案件等,采取就地办案方式,组织广阔群众旁听,这样既可以起到宣传法
7、律的作用,又可以有力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 第二篇: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细心调解求和谐,案结事了保平安 xx法院地处xx省xx平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县.受理的绝大局部案件的当事人是广阔农民群众,文化低、观念落后,缺乏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即败诉的证据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缺乏,认为只要一纸诉状递交人民法院,其就可以什么也不过问了,一切事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将败诉和无法执行的责任都归咎 于法院,因此如何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那么,在事实清楚的根底上,分清是非,进行诉讼调解,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xx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简况 伴随着1982年
8、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到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自愿和合法原那么进行调解的法律原那么的演变。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也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90年代以前强调以调解为主,绝大局部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厌其烦的说服劝导下均以调解方式得以结案。90年代以后,随着以司法标准化和技术化为代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一些法官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久缺的表现,而强调裁决权的行使和判决的说理,追求快审快结,使一局部可能调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和诉讼本钱。2023年以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
9、会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得到圆满结案,有些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信访增多,成为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强调以调解方式结案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视。我院也制定了鼓励和倡导调解的规章制度。在院领导亲自参与和指导下,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23年调解率为56%,202223年为66.4%,202223年到达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前列,涌现出众多民事调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被评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xx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
10、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其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在当前的调解机制下,调解的公正与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敬业精神和对调解规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调解程序、审限计算、调解方式、方法、调解原那么、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效力确认,调解书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认真标准、防止调解乱、乱调解。 2、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
11、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3、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熟练掌握调解艺术。首先我院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开展,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寻求调解的最正确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
12、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在调解时间上,我们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我们推行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失、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从我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来看,调解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在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中,虽不可能如理论设计的那样到达一种理想状态,但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仍具有着无限的生命力。下面截取几起调解成功的案例,可对我院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略见一斑 心系群众息纷争 2023年以来,在和谐司法工作的要求下,我院将调解工作放
13、在民事审判工作的首位,但是我们并不简单地将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法官的真诚,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真正使当事人在结案后做到相互谅解而和平共处。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靳亚章案件是一起靳亚章于1997年起诉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当时立案手续不完善等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未能开庭审理。202223年5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第三篇: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以下三个原那么: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原那么双方当事人自愿原那么,包括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两方面内容坚持自愿原那么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表
14、现 (二)合法原那么合法原那么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首先,调解在程序上要合法,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活动,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那么和程序进行;其次,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那么法院调解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但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根底上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进行调解。 五、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程序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解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
15、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条件。调解开始的时间可以是判决前诉讼的各个阶段。调解活动既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进行,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通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特别授权,可由代理人参加调解。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志外,仍应出庭参加调解,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当出具本人的书面意见。在调解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调解 (二)调解进行法院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根底上进行,因此调解程序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和质证,1并结合事先收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然后,由审判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如何解决纠纷进行具体协商,协商的方式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庭外进行 (三)调解结束调解结束有两种情况:一种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协议,并经法院审查批准而结束调解程序,即调解成立;一是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未被法院批准,或者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而结束调解程序,即调解不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对案件的审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