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平安,标准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
2、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本卷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