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申请书 XX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根本原那么,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2.标准性引用文件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2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标准(gb50021-202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gb50330-202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22); 滑坡防治工
2、程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dz/t0240-2022);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标准(td/t2023122022); 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sl204-9b);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2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2023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 上列技术标准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术语定义 3.1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
3、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3.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3.4矿山土地复垦 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5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
4、根底,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3.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4.总那么 4.1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4.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本原那么 4.2.1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对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与社会经济开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 4.2.2“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那么。对矿山采、选、冶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4.2.3无害化原那么
5、。按照开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山有害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原那么。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生物群落的恢复与重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4.2.5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开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 4.2.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恢复与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到达平安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4.2.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治理验收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标准和标准的规定。 4.3治理与验收对象 4.3.1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
6、、治理和被破坏的水资源、水环境以及土地资源、岩土环境等地质环境的恢复,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4.3.2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平安规程、标准。 4.3.3矿山废水、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规定中的技术标准。 4.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验收的范围,不仅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XX县区范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地区。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1露天开采XX县区应解决地质环境问题 5.1.1露天采矿形成的露采坑或边
7、坡、植被破坏、土地破坏和景观影响; 5.1.2露天开采砂矿床造成的田土破坏、河道堵塞。 5.1.3露采坑(场)、固体废物堆场破坏的土地,引发的泥石流和导致的水土流失或土地荒漠化。 5.1.4露天采矿与选矿过程中形成的有毒废水、废液和废矿石堆淋滤水。 5.1.5露采导致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崩塌、滑坡、地裂缝。 5.1.6凹陷坑露天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表井泉干涸。 5.2地下开采XX县区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2.1地下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直接导致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困难或严重缺水。 5.2.2地下采矿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陷)、岩溶地面塌陷、地
8、裂缝、崩塌、滑坡、突水等地质灾害或隐患,对人居环境、铁路、公路、水库、地下管道、电力、通讯等重要根底设施和土地资源造成影响或破坏。 5.2.3废石、废渣堆场和尾砂库压占土地或者形成的泥石流灾害隐患以及地下卤水开采区形成的盐渍化土壤与溶腔地面塌陷。 5.2.4地下采矿产生的有毒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砂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导致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土石环境的污染。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 6.1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根底设施的不平安因素或隐患。 6.2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治理,堆场已达稳
9、定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已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 6.4因矿业活动影响受损的地面建(构)筑物和重大根底设施已经治理。对论证难于恢复治理的,受威胁居(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6.5矿山保存有实施工程验收等相关的备案技术依据。 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 7.1崩塌、滑坡治理。 7.1.1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根底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
10、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已作一般性治理。 7.1.2对采矿引起的不稳定边坡或滑坡、崩塌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7.1.3地表地下防、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治工程的平安等级、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定性系数、施工工程质量等符合dz/t0240-202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 7.1.4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重点工程,实行了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
11、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程序。 7.1.5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事件。 7.1.6因滑坡、崩塌受损的建(构)筑物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受其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影响已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7滑坡、崩塌对人居平安造成严重危害,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平安与监测预警措施。 7.1.8采矿活动引起的滑坡、崩塌对人居平安、耕地、根底设施无影响,对景观环境影响较轻,已进行种草植树和疏导地表水流的一般性治理。 7.2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治理 7.2.1矿业活动引起的采
12、空区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等,对人居环境、地面根底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进行有效治理。 7.2.2为保护地面人居平安与根底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或禁采区,其确定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应保存完好。 7.2.3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崩落处理,开采沉陷得到监 控,地表根本稳定;地表塌陷坑、地裂缝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7.2.4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经回填与土地复垦,已到达新的土地利用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2.5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根底设施受损的,已根
13、据受损程度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假设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迁避措施。 7.2.6对地表沉陷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平安设施。 7.3矿山岩溶地面塌陷治理 7.3.1采矿引起的岩溶地面塌陷对人居环境、耕地、地面根底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治理。 7.3.2矿井、矿坑与溶洞直接连通的导水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注浆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有效控制,地表水渗漏已得到有效防治。 7.3.3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进行复垦恢复。 7.3.4岩溶塌陷规模大,经论证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好范围,设立警示牌与围栏等平安设施,确保不危及人畜生
14、命平安。 7.3.5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影响严重经论证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对影响铁路、公路平安的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能保障交通平安。 7.4矿山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废矿渣流、尾砂流)治理。 7.4.1矿山固体废物(包括废土、废石、煤矸石、废矿渣、尾矿砂),在水流作用下已失稳或可能失稳形成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矿渣流、尾矿砂流)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已进行治理。 7.4.2在建生产矿山固体废物堆,边坡已进行了护坡或分层碾压密实等加固措施,堆放处于稳定状态。 7.4.3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耕地、重要根底设施的已修建有拦挡工程或排导工程,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7.4.4矿山已因地制宜地修建有疏排水系统,在固体废物堆场上缘及旁侧修建有截、排水沟,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和防止暴雨山洪冲刷废渣弃土。 7.4.5农田、地表景观被矿山泥石流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恢复治理,因泥石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 7.4.6对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完全恢复。 7.4.7对尾矿库(坝)的保护和对病库、危库、险库的治理监督,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