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须知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进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迫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别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进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施行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迫
2、措施的;3、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五、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详细的要求、
3、事实按照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恳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别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恳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恳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行使侦查、检察、审讯、监狱治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进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严峻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
4、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别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八、行使侦查、检察、审讯、监狱治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进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本人成心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按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查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讯、监狱治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成心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