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职代会条例草案 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院事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XX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院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开展。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
2、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务工作报告以及本院开展规划、重大改制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大额资产处臵方案、院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院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劳动报酬、奖惩、生活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裁员分流、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臵方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以及院务公开实
3、施方法、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依照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本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本院就此事项做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方法和方案,本院及其全体职工均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方法和方案,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未获通过的议案,经
4、修改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前方能实施。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含聘用)的职工,均有中选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应通过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职工大会在其职工中推选产生。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或部门)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中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5、,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应当与女职工、青年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院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方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院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四条职
6、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本钱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或部门)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工有权撤换本选举单位(或部门)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应由原选举单位(或部门)的职工大会做出撤换决定。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原选举单位全
7、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选举单位(或部门)有权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调离、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职工代表在本院内转岗,原那么上应保存代表资格。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按
8、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确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议案; 2、主持大会; 3、处理大会开会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建 1
9、、主席团成员构成:主席团成员由大会正式代表组成; 2、主席团成员名额为正式代表人数的2023%左右; 3、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在每次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按所属选举单位工作类别组成代表组,并推选正、副组长。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产生应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具体组建方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条例规定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职工代表组正、副组长
10、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职责是: (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职工代表大会原那么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集体合同检查、院务公开责任制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
11、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方法、方案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记数。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时,须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那么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特殊情况下,经联席会议议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院行政管理费
12、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院属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行使的职权、召开会议的程序和内容由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参照本条例中的相应条款制定。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组织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将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案送达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所属单位(或部门)职工的意见。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
13、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的民主素质。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根据我院工作的具体情况,院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
14、代表大会结合举行。会标定名为“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同时选举产生。“双代会的代表一般应当同时具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并分别履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 (二)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应当共同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合设并承担两个方面的工作; (四)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席团一身二任; (五)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2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0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