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 为稳固煤矿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湘政办函2023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煤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多井口非法生产、分井口分采区分水平非法承包生产经营、超深越界开采、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生产和现场三违行为,推选正规开采、正规循环作业和集约化生产,努力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平安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平安、持续、健康开展。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4月) 1、广
2、泛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网站、电视、播送、宣传车、墙报、标语等媒体和形式,深入XX县区、矿井和班组,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区政府关于平安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打非治违工作要求,组织专家解读煤矿平安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分析解剖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案例,进一步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专项行动的舆论气氛。 2、认真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制定煤矿打非治违推选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发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在4月26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区煤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
3、公室。 3、深入排查摸底。煤矿企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自查自纠,按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煤矿现场,在逐矿逐井排查的根底上,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 (1)区煤炭监管部门联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对通过现场排查,确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或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矿井(井筒),违反规定出煤的排矸井,保存提升设备设施的风井、排水井、行人井和平安出口等违法出煤的井筒,以及技改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的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煤层赋存条件具备实行正规开采条件但未实行正规工作面生产的矿井;无采掘作业方案,多水平多采区多头多面超能力、超设计定员、超强度生产
4、的矿井;存在随意停开主扇、下井人员乘坐矿车、蹬车等违法行为的矿井;使用非阻燃电缆、不合格风筒、不合格矿灯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设施的矿井;职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矿井;地面生产、生活设施不达标,脏、乱、差问题突出的煤矿。对于存在以上违法违规情况的矿井,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区人民政府。 (2)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煤炭部门全面清理2023年全省整治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中发现有超深越界行为矿井的治理整改情况,逐矿检查原超深越界处的永久密闭是否完好,提出拒不退界、擅自开启密闭、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资源枯竭、超深越界开采严重威胁国有大矿平安生产的矿井
5、名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测量重点整治矿井井巷工程,提出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应停产整顿、退界处置的矿井名单。 (3)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煤矿股份构成情况,以保存了副井、2个以上井筒和股东内部矛盾突出的矿井为重点,核查乡、镇煤矿股份构成和统一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假整合、挂靠井筒等未实现统一生产经营和平安监管的矿井名单以及企业内局部井口、分采区、分水平、分作业头面非法承包生产经营的矿井名单。 4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煤炭、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矿逐井跟踪促整改销号。4月30日前,各市州将应关闭取缔矿井(井筒
6、)名单报省煤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5月至9月) 1、5月31日前,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组织取缔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或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矿井和井筒,关闭违反规定出煤的排矸井,关闭设施不予利用的井筒,撤除风井、排水井、行人井和平安出口的绞车、轨道等提升运输设施和地面储煤设施。撤除排水井、平安出口的提升运输装置,并在井口和井筒内分别设置永久栅栏,限制矿车通行;彻底切断所有排矸井与储煤场地的运输通道。 2、5月31日前,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存在严重超深越界矿井名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于需要关闭的矿井作出关闭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吊(
7、注)销证照,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但允许保存的矿井,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在矿界以内打好永久密闭,经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相邻矿井业主共同验收认可后,方可恢复生产。擅自翻开密闭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6月30日前,所有乡、镇煤矿垂高超50米的倾斜巷道(含暗井)未安装人车的,都要安装架空人车,已经安装人车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对存在分井口、分采区承包及转包、外包等非法违法承包生产经营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标准所有乡、镇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平安管理行为,煤矿现有股东重新签字承诺确认本矿井只有一个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平安管理班子,
8、并实施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经审核属实前方可恢复生产。否那么,要继续停产整顿。 4、7月31日前,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各矿井允许生产的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在国家有关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的新规定下发前,暂作如下规定: 每个矿井只允许1个水平生产;水平接替期间2个水平同时生产的,要报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产量6万吨(含6万吨)以下矿井原那么上只允许1个采区生产,6万吨至21万吨(不含21万吨)矿井只允许2个采区生产,21万吨及以上矿井生产采区不超过3个。每个采区同一煤层只允许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多煤层矿井每个采区只允许2个回采工作面同时生产,采掘比为1:2。煤与瓦
9、斯突出矿井、采掘接替紧张矿井,在通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增加1至2个岩掘工作面。 国家有关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的新规定正式下发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8月31日前,所有具备条件的生产矿井都要推行正规开采,形成正规水平、采区和正规工作面,全面淘汰木支护。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复采、开采零星资源、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等不具备布置正规工作面,矿井超过2个采区同时生产的、每个采区超过3个煤巷掘进面和巷采工作面的,需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煤炭局备案。 6、9月10日前,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各矿井生产采区、采掘头面、生产辅助环节、现场管理等因素,逐矿审查核定矿井
10、每班最多下井人数,严禁超定员集中一班作业,对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7、9月10日前,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井分专业、分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有针对性完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分岗位、工程操作规程专题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实施全员持证上岗。 8、10月底前,地面生产设施到达根本要求,矿容矿貌得到改善。 (三)验收阶段(2023年10月)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煤矿打非治违推进正规开采专项行开工作自查,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区煤炭打非治违推进正规开采专项工作组。10月15日起,搜集整理资料,做好相关迎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煤
11、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煤矿平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具体组织,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乡镇煤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责任追究。 1.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未查清情况列知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问责,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2.乡、镇和部门上报了名单,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作出关闭决定;有关部门工作严重滞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企
12、业,没有按要求排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并切实整改,问题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凡在一个乡、镇内发现1处应关未关、应停未停产整顿煤矿的,对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问责,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企业负责人,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从重顶格处分。 4、凡煤矿企业不积极落实专项行动措施,存在假整合、挂靠井筒非法生产,分井口、分水平非法承包,多水平多采区多头多面生产,或风井、排矸井、平安出口等未撤除煤炭生产设备设施非法生产出煤的,一律按国务院令第446号从重顶格处分。 (三)加强监督举报。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区安委会办公室打非治违举报 (0731-28665219),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凡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内容总结(1)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 为稳固煤矿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湘政办函2023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煤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2)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 为稳固煤矿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湘政办函2023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煤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