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那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下文是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那么最新版第一条为保护、开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我省人民药用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野生药材,是指来源于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药用产品。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野生药材资源是国家的珍贵财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
2、管理工作的领导。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展人工种植、饲养,做到扩大药源,开展生产,永续利用。第五条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种类:1.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药材物种;2.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的物种。(二)省级重点保护种类:银杏、巴戟夭、白木香(土沉香)、珊瑚菜、八角莲、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人工营造的厚朴、杜仲、黄皮树、玉桂林视同野生资源加以保护。第六条禁止采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因药用需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应向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采药许可证;需要
3、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应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需要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无证不得采猎并严禁伪造、倒卖、转让上述“三证。“采药许可证由省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第七条采猎、收购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须事先进行资源调查,提供可靠资源数据,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逐级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审核同意后,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下达执行。严禁违反方案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和超方案收购。第八条采猎野
4、生药材物种,必须在规定的采猎区、采猎期进行采猎。禁止使用危及人畜平安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礁、“绝后窖,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掏窝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狩猎。第九条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越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埠来我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和省医药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接受检查监督。第十一条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
5、其药用局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经营,但不得出口。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所产的药材,除国家或省方案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和福建省药材公司统一经营外,其余品种由地(市)、县(区)医药公司按方案收购、经营。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邮电部门承运或邮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产品,须凭所在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的运输证件,其中属林木和野生动物药材产品,应按保护级别分别向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按规定应检疫的必须提供检疫证件。第十三条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人员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证行使监督检查权。第十四
6、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有特别奉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那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采猎物、采猎工具或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采猎物价值或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采药许可证进行采猎野生药材物种的;(二)伪造、倒卖或转让“采药许可证的;(三)经营属于国家或地方方案管理的野生药材品种的。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那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7、国森林法及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分。(一)虽然取得“采药许可证,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特许捕猎证进行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二)超方案或在禁采猎区、禁采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采猎的;(三)伪造、倒卖、转让“采伐许可证、“狩猎许可证的;(四)无方案或超方案收购的和非法出售的;(五)违反野生药材运输、邮寄规定的;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8、也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各地(市)、县可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九条本实施细那么由福建省医药管理局和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 采猎相结合的原那么, 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
9、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该方案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
10、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采猎二、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 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 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第十条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采伐证和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
11、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局部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方案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方案收购。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局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
12、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六条野生药材的规格、 等级标准, 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保护野生药栈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