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等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利益相关者,促进诚实债务人经济复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办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清算。第三条清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破产清算、整顿或者清算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清偿所欠债务。第五条本条例适用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基层
2、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简称破产管理部门)履行。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重大个人破产事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信息。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八条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清算。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破产申请、破产原因和程序;(2)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3)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清单;(4)债权债务清单;(5)承诺书。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帮助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被扶养人),提供被
3、扶养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债务人依法聘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材料。第九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债务人所欠债务 50 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破产清算;(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到期债务证明;(4)要求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清偿债务的证明或者材料;(5)承诺书。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部门,公告破产申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节验收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销的,申请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的破产。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一般采用书面调查方式;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