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中海的环境保护开展与经验 :地中海行动方案是当前个“区域海洋工程中最早的一个,为其他区域工程提供了参考经验。自年起,地中海行动方案进入了第二阶段,重点转向通过落实可持续开展减少并尽可能消除污染。巴塞罗那公约及议定书得到了相应修订并增补了新的议定书,其中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以及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反映出地中海行动方案落实生态保护及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努力。地中海区域的实践对在同样是半闭海的中国周边海域开展环境保护合作有如下启示:()在环境问题上开展功能性合作可以与海域管辖权问题并行不悖;()一项区域行动方案假设能包括整体规划、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与财政支持四个局部那么更为
2、完整;()区域合作的开展应反映全球性海洋环境法的开展。 关键词:区域海洋工程;地中海行动方案;区域合作 区域层级已成为海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就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区域合作而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年发起的“区域海洋工程(),成为了世纪年代以来最突出的应对海洋污染的国际性努力。至今,已有超过个国家参加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个区域海洋工程。地中海行动方案是其中最早的一个,并成功地为其他区域的实践提供了模板与经验,被誉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王冠上的宝石。本文在回忆总结地中海行动方案第一阶段的成就之后,将重点论及地中海行动方案第二阶段的开展,在结语局部那么将探讨地中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经验对中国周边海
3、域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启示。 一、地中海行动方案第一阶段的成就 地中海沿海国在世纪年代对环境问题采取集体行动的初衷是担忧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在冷战的背景下,地中海沿海国一致反对区域外大国涉足地中海的环境问题。因此,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建立的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率先开展协调,推动调查污染状况的合作()。在区域海洋工程得到批准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承担起了推进地中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工作。年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了保护地中海政府间会议(),当时地中海个沿海国中有个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及非地中海国家的代表。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页篇幅的行动方案。在这份文件中,地中海行动方案被定
4、义为包括整体规划资源开发与管理,监测、评估污染状况,法律(框架公约及议定书),制度与财政支持四个局部:“.整体规划地中海盆地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协调关于污染状况及保护措施研究、监测、交换信息及评估的工程;.保护地中海环境的框架公约以及附有技术附件的相关议定书;.行动方案的制度与财政支持。上述四个局部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检测与评估局部(或称科学技术局部)帮助形成对环境问题严重性的共识;法律局部构成了对共识及相应措施的正式表达;包括建立相关国际组织在内的制度支持,负责管理与协调落实合作的相应措施;完成这些工作将产生巨大花费,财政支持可缓解各国由此产生的忧虑;最后,整体规划那么旨在调和对开展的需求及对
5、改善地中海环境质量的需求,这一点对区域内的开展中国家尤为重要。为了执行行动方案中污染评估与监测的局部,地中海沿海国发起了“地中海污染监测和研究协调工程(),旨在为各国政府提供执行行动方案的科技能力与科学证据。整体规划局部处理的问题那么不仅限于海洋污染,还涉及更广泛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开展问题。具体表达为世纪年代初启动的“蓝色方案()和“优先行开工程()。在制度安排方面,地中海行动方案的最高决策主体为每两年举行的巴塞罗那公约缔约方会议,并在年成立了地中海行动方案协调机构()作为行动方案的秘书处。除此之外,各区域活动中心()具体协助长期工程及相关议定书的执行。在财政支持方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行动方
6、案起始阶段提供了财政支持。而在年之后,资金一方面由缔约方通过向地中海信托基金()缴纳捐助,另一方面来自欧盟、联合国机构以及全球环境基金()为具体工程或活动提供的捐款。至于法律局部,年地中海区域沿海国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框架性的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简称年巴塞罗那公约)以及两个议定书,即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地中海协议书以及合作防治在紧急状况下石油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地中海议定书。这种框架性公约加议定书的模式也被称为“巴塞罗那公约体系:框架性公约构成了各国对执行行动方案的明确、有约束性的正式表达;针对各种污染源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功能性议定书实际是地中海行动方案的核心,为管理具体污染源规定了详细
7、的标准、程序及措施。同时,框架性公约加议定书的模式也为制定后续的议定书留下了空间。至今巴塞罗那公约体系下已有个议定书通过并生效(如表所示)。地中海行动方案所设立的原那么、公约及议定书、制度设计使之成为了一个斯蒂芬X8226;克拉斯纳()意义上的国际制度。在总结其成功原因时,对功能性路径的选择尤其值得强调:从时间上而言,地中海行动方案的发起和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准备与召开几乎是同时的。沿海国扩大管辖海域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主要推动力。但许多地中海国家很早便认识到在半闭海的地理条件中,以扩大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方式应对海洋环境的困难。对此,地中海沿海国正确地选择了功能性合作以应对海洋污染问题。对于
8、区域内的欧共体国家,功能主义的合作是不陌生的。在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学术探讨中,功能主义是最早出现的理论解释:不同于政治合作,功能合作局限于明确的有限领域,并由此创设出新的国际性机制。而地中海区域内呈现出巨大差异的其他国家也更容易接受以功能性合作处理政治敏感度较低的问题()。 二、地中海行动方案第二阶段的开展 受年里约环境与开展会议通过的世纪议程影响,年月至日在巴塞罗那召开的第九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新的行动方案以及对巴塞罗那公约的修订,标志着地中海行动方案进入了第二阶段。 (一)年行动方案 年关于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及海岸区域可持续开展的行动方案(地中海行动方案:第二阶段)的主要奉献是明确提出了第二
9、阶段主要的目标,包括:“确保对海洋与陆地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及将环境整合到社会及经济开展以及土地利用政策当中;通过防止污染、减少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来源,无论是长期性的还是事故性的,保护海洋环境及海岸区域;保护自然,保护并改善具有生态或文化价值的地点和景观;加强地中海沿海国之间在为当代及后代的利益管理共同遗产及资源方面的团结;为提升生活质量作出奉献。可见,年行动方案将可持续开展列为最重要的目标。年行动方案提出建立地中海可持续开展委员会()以推进环境与开展相整合。该委员会于年建立,作为智库性的咨询机构,其职能为评估区域内国家共同关心的,或由国际及区域议程所提出的可持续开展问题,并向缔约方提供相关建议
10、。年,缔约方会议通过了由该委员会筹备的地中海可持续开展战略(),这份框架性文件回应了年行动方案中对达成区域性可持续开展战略的要求,也为国家层面制定可持续开展战略提供了指南。其中提出了如下个“优先行动与协同领域:()更好地管理水资源;()提升能源合理使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减缓并适应气候变化;()以适当的运输管理实现可持续交通;()可持续旅游业作为主导经济产业;()可持续农业及农村开展;()可持续城市开展;()海洋、海岸区域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二)巴塞罗那公约的修订 经修订的巴塞罗那公约被重新命名为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区域保护公约(,简称为年巴塞罗那公约)。当前已有包括欧盟在内的个缔
11、约方。年巴塞罗那公约中的重要修订包括:.接纳了世纪议程提出的主要原那么与方法,包括:可持续开展;预警原那么;环境影响评估;海岸区域综合管理;采用可获得的最正确技术、最正确环境实践和推进环保型技术的应用。.扩展了适用范围。年巴塞罗那公约第条保存了年公约对“地中海区域的地理界定,但通过删去关于原那么上不包括缔约方内水的条文。年巴塞罗那公约的适用区域扩展至了缔约方内水,并且为落实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还进一步规定可扩展至“各缔约方在其领土内指定的海岸区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展功能区域的同时,年巴塞罗那公约中也有明确的“权利保存条款,即“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任何内容不损害任何国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权利
12、与立场。.扩大了参与面。在制度安排方面,第条增设了“观察员制度,缔约方可决定非缔约方或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另外,第条还对“公众信息与参与作出了规定,要求缔约方确保公众获得执行公约及议定书的信息,并确保获得参与相关决策的时机。 (三)议定书的修订与增补 虽然年行动方案与巴塞罗那公约都在篇幅上有了扩充,但具体标准与措施仍通过议定书进行制定。为适应上述新的目标与原那么以及国际环境法的新开展,许多第一阶段制定的议定书经过了修订(修订情况见表),并增补了年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污染地中海议定书以及年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鉴于本文的篇幅,下文仅分析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
13、以及年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这两份议定书反映出地中海行动方案落实生态保护及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努力,并且议定书适用范围的扩展也尤其值得关注。.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年通过的该议定书于年月日生效后取代了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域议定书。()适用范围的突破。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为缔约方主权范围之内,主要为领海。新的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有了引人注目的扩大:适用于地中海全部海域,并且适用于海床及其底土,以及各缔约方指定的包括湿地在内的陆上海岸区域。地中海的特点之一是沿海国未充分主张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仍保存大面积的公海,并且存在一些划界方面的困难及纠纷。议定书在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公海的同时,也特别制定了“权利保存条款:“本议定书的任何内容或任何在本议定书根底上采取的行动,不应损害任何国家与海洋法有关的权利、当前及未来的主张以及法律观点,尤其是关于海域的性质及范围、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海域划界、在公海的航行自由、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权利及形式、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以及沿海国、船旗国及港口国管辖权的性质及范围;并且,“在本议定书根底上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