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 一、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和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工程造价在202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含分包的工程)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全额投融资建设工程,由财政统一提供支付担保;局部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x市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协助市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的管理。 三、本方法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3、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除投标担保外工程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六、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合同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七、工程担保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专业担
4、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八、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其相应的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23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超过上述限额进行担保的,招标办不予接受。 九、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招标办提供2份加盖
5、“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 业主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 十、投标担保金额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招标人不得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 十一、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其担保延长期应经双方书面认可),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十二、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一)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工程,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造价的2023;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
6、低于202300万元。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工程,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对等于承包商履约担保。 十三、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以上。如实际开工时间(即施工许可的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十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后90天以上。如实际开工时
7、间(即施工许可的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十五、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提供投标担保的银行、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承包商因非业主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提供保函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在担保额度内赔偿受益人损失的责任;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书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承担其
8、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在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 十七、业主因非承包商原因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商可依据工程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十八、除投标担保外,索赔权利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工程监理机构在28天内对权利人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处理,并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索赔权利人应当同时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工程监理机构提供法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索赔权利人持该检测报告向招标办领取保函原件后,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
9、证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和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到招标办领回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本方法规定重新设保。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凭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向招标办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工程全部结算后(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业主凭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担保
10、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向招标办取回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二十、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到担保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担保协会对其担保金额和累计担保金额进行核定,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担保登记表,并应当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余额台账。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首次承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及其后每年定期向市担保协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构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1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与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 (三)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 (四)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 (五)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二十一、担保协会对专业担保公司的行为实行市场信用监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协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擅自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 (三)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者被保证人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外,擅自撤保的; (四)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五)建设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业主和承包商应对所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招标办可以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保函虚假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