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754119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3.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2023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2023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2023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2023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2023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

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标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

3、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工程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效劳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

4、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平安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5、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2023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

6、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

7、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

8、导致平安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工程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9、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

10、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的平安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

11、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2、,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

13、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

14、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

15、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