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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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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开展,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婚姻关系也越发复杂,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尚未涉及,这就使得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完善婚姻立法体系,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此尝试着进行初步研究,正文分为以下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写了选题的来源、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步骤和方法。第二章是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观点,通过当前学界对于婚内侵权的不同理解,进行总结归纳,分为否认说和肯定说两种。第三章是婚内侵权行为的根

2、本类型,根据婚内侵权行为的客体不同,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第四章是婚姻关系存续以及婚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主要通过我国目前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阐述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两方面障碍。第五章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的根底,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根底和法律根底两方面阐述。第六章是提出关于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婚姻财产制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developmentoftheeconomy,thechangeofpeopleslifeco

3、ncept,themarriagerelationshipismorecomplicatedandthemaritaltorthappens.However,atpresent,thelawofourcountryonlystipulatesthecompensationforthedamageofdivorce,andthecompensationfortheinfringementinmarriagehasnotbeeninvolved,whichmakesthelegitimaterightsofthespousesoftheinjuredpartycannotberemediedint

4、imeandfully.Theconstructionofthesystemofindemnityinmaritaltortisofgreatsignificanceformaintainingthelegitimaterightsofcitizens,perfectingthesystemofmarriagelegislation,maintainingfamilyharmonyandmaintainingsocialstability.Thisarticletriestocarryoutapreliminarystudyandthetextisdividedintothefollowing

5、sixchapters:thefirstchapterisanintroduction,whichmainlywritesabouttheoriginofthetopic,thesignificanceoftheresearch,andtheresearchmovementbothathomeandabroad.Themaincontentofthestudy,theresearchstepsandmethods.Thesecondchapteristhebasicviewpointoftheacademiccirclesaboutthecompensationfortheinfringeme

6、ntofmaritaltort.Throughthedifferentunderstandingofthemaritaltortinthecurrentacademiccircles,itissummedup,dividedintonegativeandaffirmativetwo.Thethirdchapteristhebasictypeofthemarriageinfringementrights,andtheobjectisnottheobjectoftheinfringementinmarriage.Inthesameway,theinfringementofmaritaltortis

7、dividedintothebehaviorofinfringingtherightofthespouseandthepropertyrightsofthespouse.Thefourthchapteristheinfluenceofthemarriagerelationshipandthemaritalpropertysystemonthecompensationfortheinfringementofthemaritaltort.Itmainlythroughthepresentsituationonthecompensationfortheinfringementofthemarital

8、tortinourcountry,andexpoundsthetwoestablishmentofthecompensationsystemfortheinfringementofthemaritaltort.Thefifthchapteristhefoundationoftheestablishmentofthesystemofindemnityfortheinfringementofmaritalinfringement,andexpoundsthetheoreticalandlegalbasisoftheestablishmentofthecompensationsystemforthe

9、infringementofthemaritaltort.Thesixthchapteristhesuggestionontheconstructionofthecompensationsystemfortheinfringementofthemaritaltort.Keywords: maritaltort;damages;maritalrelationship;maritalpropertysystem目 录摘 要 IAbstract II目 录 IV第1章 绪 论 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 1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 1选题的意义 1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1国外研究

10、动态 2研究的主要内容 3研究步骤和方法 3研究步骤 3研究方法 3第2章 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观点 42.1 否认说 4肯定说 4本章小结 5第3章 婚内侵权的根本类型 6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 6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7本章小结 7第4章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 8婚姻关系存续的制约 8第5章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根底 10理论根底 10夫妻间人格独立 10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根本原那么 11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11法律根底 11我国立法不排斥婚内侵权 11我国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约定财产制 12本章小结 12第6章 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建议 14完善夫妻财产制 14完

11、善相关立法 14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15本章小结 16结 论 17参考文献 18致 谢 19第1章 绪 论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近年来,经济不断开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观念也发生了改变。婚姻关系变得也越来越复杂,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都没有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虽然对于家庭暴力、虐待等婚内过错行为,设置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是也没有涉及到民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没有涉及。因此亟需寻找婚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以此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12、。选题的意义探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明确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探究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为学理的肯定说填补理论根底,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体系。这将有利于保护婚内侵权中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调解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内外研究动态国内研究动态近代以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化社会,思想封建落后,男尊女卑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男尊女卑,肯定男性否认女性,男女地位不平等。女性在婚后成为男性的附庸,缺少独立的人格,人权低下。随着社会的开展,人们思想也在不断进步。在现代民法体系下,结婚的当事人是两个平等的,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的民事主体,只有

13、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并且真实的时候,才能够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因此主流观点认为,丈夫和妻子彼此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在他们之间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受害方配偶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影响。在本质上,婚内侵权行为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是一样的。所以,侵权方配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免除民事责任。国外研究动态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上,经过了一段曲折的历史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英美法系,不成认丈夫和妻子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履行夫妻一体主义以及夫妻侵权豁免原那么。这些国家不成认婚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早期的英美法系学者大局部都

14、认为,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这就使得丈夫和妻子之间有着共同的目标、利益。由于履行夫妻一体主义,丈夫和妻子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加害行为不具有反社会性,因此夫妻间侵权行为有了阻却违法性,不应该由法律所调整。到了18世纪中期,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可以对妻子的财产损害进行婚内损害赔偿。但是,虽然妻子可以起诉丈夫侵犯其财产权利,但不能起诉丈夫侵犯其人身权利。为什么会这样规定?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以不能产生诉因。除此之外,妻子已经获得了刑法上的足够救济,以及人身保护令、离婚等救济,所以妻子没有理由再获得救济。到20世纪初,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夫妻间一切侵权都可以进行婚内损害赔偿。这样规定,是由于妻子对丈夫可以提起财产侵权的诉讼、违约的诉讼,而不能提起人身侵权的诉讼,显然是不符合逻辑要求的。因此,丈夫也可以对妻子提起侵权之诉。大陆法系国家,在对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也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早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夫妻之间相互负有扶养的义务,这一项义务使得受害方配偶的损害,因侵权方配偶的扶养义务而得以抵消,实际上就是不具有损害的结果存在的真实性,损害请求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发生可能性。少数学者也持有另外的观点,觉得配偶双方在婚内产生的对彼此的侵权行为也是能够成立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配偶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的,但是仅仅存在于观念上进行行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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