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人命定价 “人命关天,人的生命无价,这是对“人命的根本道德判断。但是,当一个具体的人非正常死亡时,他的生命价值却往往要通过有价的金钱来衡量。法律条款对“人命的价格做出种种规定,已被人们所认可。不过,这个价格定得合不合理,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近来,有关“人命不如“狗命值钱的报道时时见诸报端,引起了人们的种种非议和对法官判决的不满。以下是来自北京和上海媒体的两个报道:4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通化集安市丁某骑摩托车和于家的狗相撞,结果人狗双亡,集安市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审理后,判决于家赔偿丁家各种经济损失的30,即19万余元;而丁家赔偿于家狗价值的70,即14万元。人命稍稍贵过狗命。3月
2、26日上海法制报有篇文章说:最近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不久前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法院按狗的价值判赔了5万元。面对这种比照,张老汉悲哀地说:“俺儿的命咋还不如一条狗值钱?对于这样的案例,人们大多无奈地表示愤怒,有人那么骂法官“没良心,没人性。其实从法理上来说,法官是没有过错的,因为他是按照现行法律来判的。即使您损毁了别人的一条没有“生命的钻石项链,那几万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你也是要赔的,赔多少视项链的价值而定;同理,你弄死了人家的有“生命的狗,当然也要赔付。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又肯定是有问题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动物的生命价值
3、不能和人的生命价值相比,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但在现实中“人命为何不如“狗命值钱呢?如果法官判决没有问题,那就一定是他所依据的法律出了问题,是立法出了问题。不得不成认,因为种种原因,我国现行法条对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太低,这已经导致了种种恶果:近年来遏制不住的矿难事故中,由于死一个人只须赔两三万元钱,因此那些黑心矿主就不肯花大价钱搞平安设备;有的司机撞伤人后,不但不马上抢救,反而冒着被控成心杀人罪的风险,倒车把伤者撞死,因为撞死一个人赔个两三万元就可以了,而如果那人活下来,医疗费、生活费就成了无底洞。这种现象频频发生,使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仰越来越小,甚至从更大的方面来说,对我们民族凝聚力的不良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综上所述,“尊重生命、“人人平等不能仅仅挂在口头上。用法律形式给“人命合理定价,杜绝“人命与“狗命价值倒挂的现象,遏制住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是非常紧迫的事情。做到这一点,是以人为本的文明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健康开展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