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医疗合作整改措施 卫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40号),针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六点要求。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得行为。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并加强对参合农民根底资料的管理.
2、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平安。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并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冒
3、领基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各地要结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根据筹资总额和当地医疗费支出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那么合理调整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既要防范基金风险,又要兼顾农民受益程度。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假设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受益。 五加强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以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 六注重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试点工作中,加强检查和督导,逐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强迫农民参合,虚报参合人数,挤占挪用冒领基金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