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XX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制度法。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内容: (一)部门负责人是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有具体实施意见、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是否全面承担执法责任,并将执法责任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掌握、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持证上岗; (四)执法活动是否标准,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明确并按规定公示,有无越权或滥用职权现象。执法文书制作是否标准; (五)
2、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严格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六)有无涉及执法过错或行政违法而引发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案件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情况;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其它部门配合协作和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第三条考核评议采取百分制进行。具体计分方法如下。第三条之 (一)、 (二)、 (三)、 (四)、 (五)各项均以16分计算, (六)、 (七)项分别以2023分计算,其中: (一)领导重视5分,有具体实施意见5分,有配套制度和措施6分; (二)全面履行执法责任8分,执法责任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各4分; (三)执法人员熟悉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8分,
3、培训、持证上岗情况8分; (四)执法活动标准4分,按规定公示4分,执法文书标准和及时归档各2分,无越权或滥用职权4分; (五)严格履行法定执法责任2023分,无违法违规情况6分; (六)无执法过错或行政执法违法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lq分; (七)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好,无推诿、扯皮的现象6分,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4分;未达要求的在根本分内酌情扣分。 第四条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90分者为合格,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执法违法、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二)单位错案率高于5%,个人年度办理两起以上错案的;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率低于75%的。 第六条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考评相结合。自查自评应当实事求是;抽查考评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各部门交叉检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核对有关文件材料、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向行政相对人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抽查考评结果作为计分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评议考核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第八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经局长审定后公布。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