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活动中,有哪些致癌因素? 职业性肿瘤一般发生在特定的部位,具有特定的性质,但临床表现与非职业性肿瘤并无明显的不同。其主要特点是:与职业密切相关,长期接触职业性致癌因素,其肿瘤发生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发病年龄及潜伏期较短,一般职业性肿瘤比同种的非职业性肿瘤发病年龄要提前10年左右;病情开展快,职业性肿瘤一旦形成,往往涉及多个器官,恶性程度高,死亡率高。职业性致癌因素,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化学因素,如苯、石棉、氯甲醚、联苯胺、铬、镍等。二是物理因素,如机械性刺激、电离辐射、X射线、紫外线等。三是生物因素,如E-B病毒、人乳头瘤病毒、乙肝病毒、HIV病毒等。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
2、)公布的致癌性化学品有以下几种:4-氨基联苯、联苯胺、-萘胺,可致膀胱癌;砷和砷化合物,可致肺癌、皮肤癌;苯、环氧乙烷,可致白血病;石棉、铍及铍化合物、二氯甲醚和氯甲甲醚、镉及镉化合物、强硫酸烟雾、含石棉样纤维的滑石粉、纯石英粉和方石英粉,可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镍化合物,可致鼻腔癌和肺癌;煤焦油沥青,可致皮肤癌、肺癌、膀胱癌;矿油、页岩油,可致皮肤癌;芥子气,可致喉癌和肺癌;氯乙烯,可致肝癌、肺癌;木尘,可致鼻腔癌。职业性肿瘤由于致病因素比较清楚,因此,可以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来预防,其主要手段为:识别、鉴定、严格控制与管理职业性致癌因素,对接触者作定期医学监护,筛选高危人群,并通过制订法规保证其实施;生产环境中的致癌性职业因素应定期监测,并控制其浓度或强度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范围内。定期体检、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治疗等第二级预防是已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明确规定为职业性肿瘤因素接触者的预防制度。假设检查出患有职业性肿瘤,应及时使用肿瘤分型综合治疗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