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乡镇村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全县各乡镇、各村组招商引资的乐观性,进一步提升全县对外开放水平,努力营造全民招商引资的气氛,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进展,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政策 乡镇和村组可以利用现有的废弃厂房、闲置场地,以出让、承包、租赁等形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吸引各方投资。 二、鼓舞政策 (一)乡镇或村组引进的工业性项目,顶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企业实现的各种税金地方留成局部,全额返还招商乡镇或村组。项目落户在县产业园区或其它乡镇、村组的,项目建成后,县政府对有关乡镇或村组赐予一次性重奖。 (二)乡镇或村组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建成后,5年内项目上缴财政收益局部全额返还乡镇或
2、村组,从第6-2023每年按财政收益局部的20%返还项目所在村组。 (三)乡镇或村组引进的社会(不含国家投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按固定资产的0.5%2%一次性嘉奖有关人员。 三、环境疼惜 (一)凡落户乡镇或村组的引资项目,有关手续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县政府赐予挂牌疼惜。 (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协作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企业所需的水、电、路、讯等公共设施,并确保公用设施良好无损,运营正常,相关费用执行最低标准。 (三)对引进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成立包抓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领导全程跟踪效劳,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待遇政策 (一)落户乡镇或村组投资兴业的客商和家眷,享有与县内居民
3、同等的待遇。 (二)对有突出奉献的客商,符合条件的,授予“优秀投资客商称号也可赐予确定的政治待遇。 (三)对投资公益事业的客商,依据投资规模和社会效益,适当表彰功德,或进行冠名等。 五、嘉奖和其它 (一)引进产业性项目的乡镇或村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实行一次性嘉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10。嘉奖引进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嘉奖引进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5嘉奖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嘉奖。 (二)乡镇或村组要将奖金,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费用、并嘉奖有功人员。凡招商引资成果突出的干部,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乡镇和村组所得的嘉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项目受奖的乡镇或村组,需依据县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考核嘉奖方法向招商局供应认定材料3份,由招商局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并提出嘉奖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六、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