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工作制度 防汛抗旱工作纪律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防指的神圣职责,切实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不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二、必须严格实行行政首长和防汛指挥长负责制,实行岗位、工段和部门责任制,各级领导必须恪守尽职守,亲临一线,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三、必须严肃政令,严守纪律,下级政府和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命令,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推诿、扯皮、违令拖延,贻误战机。 四、必须对所有险工险段和重要堤防实行24小时巡查,发现重大险情和平安隐患要立即向上级防指报告,并汛速采取除险处置措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不报。 五、必须顾全大局,团结治水,正确协调和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前前方等方面的关系,不得以邻为整,不得搞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六、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地逐级上报防汛救灾信息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随意对外发布不准确的信息。 七、必须统筹安排,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各项防汛抗灾经费、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 八、必须维护好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趁水打劫、制假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以上各条,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