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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政局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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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政局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效劳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意见(xx政发(20xx)26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劳动力实现向非农产业的大规模转移,是历史开展的必然趋势。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充分表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区属西部

2、欠兴旺地区的欠发XX县区(区),农村劳动力约占劳动力总量的49%,除在外务工的2万余人外,每年大概还有23万农村充裕劳动力常期在市区从事建筑、装修、维修、搬运、家政、钟点工等脏、苦、累工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管理、效劳已经成为关系我区经济社会长远开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的高度,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一个平等、宽松的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快开展。 二、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省、市的相关要

3、求,取消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工程,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业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预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劳动就业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和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统一的劳动管理及就业登记方法。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效劳的原那么,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要严格执行省、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关于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规定。为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效劳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那么,坚决纠正和制止各种强行效劳、强制收费的行为。公安、劳动保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流动人口婚育证等,除收取必要的证书工本费外,

4、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管理、效劳性收费。对符合迁转户口条件并提出申请者,公安机关要及时办理。 三、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效劳和管理工作 农民工就业必须到达年满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或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要到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从事特种作业或技术工种的,必须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前方能上岗。 (一)公安部门对农民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xx政办发(20xx)6号)规定,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

5、信息效劳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岗位空岗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及时掌握用工信息和农村充裕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提供方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向进城求职的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计生部门要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开展经常性方案生育法规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效劳,免费为外出1849周岁的农民工(包括未婚、已婚的男性和女性)办理婚育证明。 (四)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效劳工作经费保障机构。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各相关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效劳的支出本钱,按

6、照输入地属地管理原那么,将农民工管理和效劳的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农民工输出培训的资金,要严格执行xx省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用途,专款专用,按照分级预算、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实行报帐制。区财政部门要从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一局部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四、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和子女就学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实施xx省关于贯彻落实2022202223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现有的、具备一定培训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农

7、民工提供劳动技能、生产平安、根本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择业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有效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就业能力;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创业成功率。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同时,鼓励农民工自愿按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工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 (二)开通教育“绿色通道,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区教育体育局和辖区各有关院校要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xx政办发(2022)

8、16号)各项规定,保证所有务工人员子女有学可上。对来自国家贫困地区且全家居住地在农村,或父母有残疾的学生,经民政、教育部门审核证明,可以享受就读县区的优惠政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杂费按当地学生相同标准收取,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 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平安生产设施、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条件。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平安。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不得破坏事

9、故现场,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及时真实的报告事故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后均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职业中毒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积极治疗。严禁安排未成年农民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进城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催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工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农民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切实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检

10、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保障农民工依法获取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休息休假等权利,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受理、优先查处。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快速审理,对涉及农民工根本生活的问题,可以先行裁定企业给付。对迫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争议案件,可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四)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符合参加工会条件的农民工可吸收参加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

11、调用人单位与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用人单位必须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手续。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伤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平安生产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

12、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六、加大清理整顿和标准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作为劳动力市场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每年要配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农民工有序流开工作,适时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引导和标准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 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体的普法宣传活动,将有关政策宣传到基层乡镇和企业,进一步增强进城就业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气氛。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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