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对外开放战略,加快x县招商引资步伐,广招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工程、兴办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x县投资兴办的各种类型企业,积极为我县引进县外资金的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均享受此优惠政策和奖励方法。 第三条。凡在x县投资兴办企业者,县内手续由县招商局三日内办齐。但凡招商引资工程,各职能部门一律免费办理各种手续;需上级审批的,实行全程跟踪效劳,负责到底。 第四条。凡在x县黄龙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实行零地价进入,零规费征收,由县政府无偿提供工程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到达500万元的工业工程,
2、提供3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到达202300万元的工业工程,提供50亩土地。在工程运营期间,投资商如果有意购置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所有投资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在半年内开工,一年半内建成投产,不得无限期拖延。否那么,将土地收回。 第五条:凡在x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照章纳税,县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局部的50%连续十年予以奖励;对收购现有国有破产企业并兴办工业企业的,对新增技改投入扩大生产规模,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增局部,县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局部的50%连续五年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来x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内外投资者,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 第七条。
3、对遵纪守法、奉献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推荐其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但凡来x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地客商,享受x县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就读重点学校、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九条。对在x县投资20230万美或202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工业企业,对x县地方财政收入年奉献额达50万元以上者,可解决一人财政供给指标。 第十条。连续五年交纳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由政府负责交纳三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凡个人介绍县外投资者来x县兴办工业企业的(免税企业除外),待工程建成后,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
4、资总额的3%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单位引资从该工程地方财政所得局部中提取30%奖励单位,其他工程按投入资金的1%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对县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资金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工程,直接有功人员除享受第十一条优惠政策外,将记三等功一次,同时奖励一级浮开工资,并作为提拨重用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有偿有息引进资金,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使用期一、二、三年以上,分别按引资总额1、2、3提奖;有偿无息引资金使用在一年以上按3提奖;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铁2023%提奖,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和奖励方法由x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执行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以本方法为准。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