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义勇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见义勇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标准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开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根本原那么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效劳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那么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效劳的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
2、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奉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第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方案,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本钱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向办公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根本的业务素质
3、,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