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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条例.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774471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7.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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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第一局部根本险 根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

2、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

3、)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

4、乱、扣压、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成心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露;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

5、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

6、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22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

7、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缺乏一年的局部,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局部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2023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20

8、23万元、20万元、50万元、20230万元和2023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2023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缺乏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局部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

9、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局部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

10、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局部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

11、负责。 第十八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2023%,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定后,保险人在202

12、3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根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局部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局部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根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

13、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平安行驶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

14、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2023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2023%。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那么以险种相同的局部为计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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