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卫生监管方法 为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稳固我县国家卫生县城、全国文明县城和我镇市级文明乡镇创立成果,标准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秀丽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上级的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探究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立洁净、秀丽、舒适、和谐的环境。 组织领导 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成立领导小组 管理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管理内容:镇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住宅小区、居民住宅周边环境卫生及村容村貌。 二管理标准要求: 管理方法 一管理原那么:全镇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各村社区依据
2、各自辖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管理工作。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挂钩领导、工作队要负责催促落实。 二保洁责任区划分: 1、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按“门前三包规定,由本单位负责,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催促落实; 2、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3、各村社区按行政辖区进行管理,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或存在争议的,由相关村社区提出,镇政府组织相关村社区商讨确定。 4、石鼓派出所至石鼓桥人行道、石鼓桥至西安桥主干道人行道、环岛公园、三桃街桃源电站至石鼓桥人行道、真武支路真武桥至南环路交叉路口主干道人行道、真武支路路口至卿园大
3、桥人行道南环路二期、三期由镇政府统一管理。 三考评原那么 综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适度奖惩。 四考评方法 1、考评小组依据石鼓镇环境卫生考评标准每个月以巡查方式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对检查中觉察的问题具体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并拍照取证,责令相关单位按要求整改。专项考评:在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上级支配的阶段性整治活动中对各考评对象工作落实状况进行考评。 2、检查考评评分方法。年度考评总分设置为100分,每月考评成果占70%,年度考评成果占30%,年度考评以市、县、镇考评成果进行综合计算并结合日常工作状况进行评分。 考评的结果运用 考评的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
4、作为各考核对象年度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含90分评为优秀、80至90分含80分)的评为良好、70至80分含70分的评为合格、60至70分含60分的评为根本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一嘉奖方法: 1、对获优秀档次的嘉奖2023元,获良好档次的嘉奖1000元,依据年终考评结果兑现。 2、补助经费按各村社区人口数的80.72%为基数每人每年20元,按季度下拨,主要用于各村社区环卫工人工资及垃圾池、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建设,购置垃圾运输车等,确保专款专用,没按环境卫生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池、垃圾箱、垃圾运输车的村社区暂缓下拨。 3、以奖代补经费以月计算,按季度下拨,每月考
5、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村社区赐予当月以奖代补资金的90%,80分含80分至90分的村社区赐予当月以奖代补资金的80%,80分以下的取消当月以奖代补资金。 二问责方法:在全年考评中获得根本合格档次的村社区在经费中扣1000元,获得不合格档次的扣2023元。在城乡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中觉察的问题第一次赐予通报,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回头看,对未整改的赐予其次次通报,同时发出督查整改通知单,对仍未按期整改的,该工程分数全部赐予扣除并倒扣分数。对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中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不但要扣分,还要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判直至赐予纪律处分。 接受市、县考
6、评奖惩制度: 一、市考评:市考评成果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村社区赐予所在村社区5000元嘉奖,赐予驻村工作队每人500元嘉奖,市考评成果在全市排名前六至十名的村社区赐予所在村社区2023元嘉奖,赐予驻村工作队每人200元嘉奖,市考评成果在全市排名倒数第一至五名的村社区在经费中扣5000元,扣驻村工作队每人500元,排名倒数第六至第十名的村社区扣2023元,扣驻村工作队每人200元,同时倒数第一至第十名的暂缓下拨补助经费并要求所在村社区主干及工作队作书面检讨。市考评成果80分以下的村社区暂缓下拨该村社区当月补助经费,并且取消当季度该村社区以奖代补经费。 二、县考评:县考评成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赐予所在村社区1000元嘉奖,赐予驻村工作队每人200元嘉奖,考评成果在80分含80分至90分的赐予所在村社区500元嘉奖,赐予驻村工作队每人100元嘉奖,考评成果在70分含70分至80分的赐予所在村社区扣除500元,赐予驻村工作队每人扣100元,考评成果在70分以下的赐予所在村社区扣除1000元,赐予驻村工作队每人扣200元。同时县考评成果在县内排名倒数第一名至倒数第五名的村社区暂缓下拨该村社区当月补助经费和取消当季度该村社区以奖代补经费。 本管理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