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 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 1998年9月22日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现居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 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 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领导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 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 府共同管理,以现居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纳入当地方案生育管理。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