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妇女维权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妇女维权的探索与思考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农村妇女维权工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创造性开展好农村妇女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为了切实推进农村妇女的进步与开展。新晃县妇联抓住妇女群众信访中带有共性的问题,积极协调,扎实工作,促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促进农村妇女整体维权能力的提高。 一、近几年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探索 1、宣传发动效果好。 普法期间,利用“法制宣传周、“3.8、“6.26、“12.4等各种节日,通过广泛宣传、送法下乡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并通过学习培训,举案说法等方式增强宣传
2、的实效性。近年来,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千人,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学法用法和惩恶扬善的典型事例,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 2、着力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 针对妇女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县妇联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转变维权方式,深入推行特邀陪审员制度,“148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星期一领导接待日制度,根本形成了网络化的社会维权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协调处理侵权典型案例。 县妇联在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中重视严重侵权和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积极协调社会力量,为信访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与效劳,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
3、、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个别妇女的依法维权意识仍较淡薄。 在维权中我们发现,有的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忍无可忍时,才到妇联求助;有的妇女在遭到丈夫施暴后,不立即做法医鉴定,而是等身体恢复后,再到妇联求助;有的妇女为尽快从痛苦中解脱,与丈夫协议离婚时,放弃财产权和不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扶养费。 2、少数妇女法律知识明显欠缺。 在对近年来的信访档案统计后发现,在对法律的了解上,近15%的妇女表示对法律知识“知道很少或者“几乎不知道,对法律不清楚,不知道如何运用,表达在丈夫有外遇的妇女身上,不知取证,不会取证,不懂证据的有效性,离婚时,不知道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等。 3、维权渠道不够畅通。 长期以来,妇
4、联维权工作以行政维权为主,随着“单位人逐步转为“社会人后,旧有的维权方式已经难以操作,难以满足妇女群体差异性的需求,新的维权渠道又尚未形成,造成妇联组织维权手段匮乏。 4、维权机制不够完善。 在维权的过程中,妇联与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合作根本上仍属于一种“借力范式,因而产生的是联动效应而非合力效应。妇女维权还处在个案维权的阶段,没有获得立法倾斜和司法倾斜。 5、维权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不少维权干部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科学实践能力,与妇女群众的期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 三、妇女维权工作的新对策 1、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实效性。 2、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 妇女
5、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能做好的,既需要妇女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级妇联组织要坚持把发挥自身作用与发动社会力量结合起来,不断开展行之有效的工作载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凝聚起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权益,推进妇女开展的合力。镇可建立由党委领导牵头,以妇联为主具体实施,宣传、司法、团委参加的领导小组,定期对妇女进行法律教育。 3、要加强妇联维权干部能力建设,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供队伍保障。 维权干部能力强不强,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妇联维权工作的成效。要为基层维权干部提供培训时机,创造交流条件,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做好维权
6、工作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妇联维权干部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始终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形势的需求。要在维权干部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提升妇联干部的维权意识和为妇女群众负责的精神,做到认真处理每一封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敢于为妇女权益仗义执言、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关于妇女维权的探索与思考第2页 会公平不懈斗争。要加强维权网络建设,配齐配强维权部门领导和干部,进一步完善维权组织体系,培养一支热爱维权工作,既善于组织协调又长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权益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加强基层妇联的维权能力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4、完善立法,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多部法律对维护妇女权益做了原那么性
7、规定,但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方婚姻法对夫妻相互忠实、家庭暴力、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探视权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少妇女在起诉离婚时把“对方有第三者、“遭受家庭暴力等作为重要理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行使探视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些受害妇女对与“第三者有关的证据难以收集,法院也很难查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受害妇女拿不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当事人不成认实施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也容易使受害妇女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在探视权的行使上,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过于原那么,探望的时间长短、探视的地点、方式、次数、探视人员范围等如何确定,如何保证执行,均有待于探索。建议执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上出现的困难,尤其是“第三者插足证据收理、“家庭暴力制裁、“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问题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立法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法,以使法律法规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