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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定.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778571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1.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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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海无涯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定 1. 范围 1.1 为了加强工程工程在施工阶段的起重作业平安治理,减少和防止人身损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工程施工消费范围内的起重作业治理。 2. 援用文件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85起重机械平安规程; 3. 起重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3.1 本规定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工程施工中利用起重机械进展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3.2 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50吨以上; 中型:25吨至 50吨; 小型:25吨以下。 4. 起重作业的治理 4.1 一般规定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

2、特别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平安技术措施,经施工与平安环保部审批后组织施行;施行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4.1.2 吊装作业前必须进展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平安技术 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3 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 (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平安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地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1.4 吊装前,应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 10.8米/秒时,不得进展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 20吊装时,

3、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习惯的低温功能。 4.1.5 4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前,应进展作业许可申请,并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展全面检查,确 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平安环保部确认批准后,方可进展试吊和吊装作业。 4.1.6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服从指挥,觉察征询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 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4.1.7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进展施工作业时,吊篮的制造、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治理规定中 4.5条的规定要求,在作业前应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平安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进展审批。 4.1.8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 GB5082

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4.2 起重机械 4.2.1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如吊篮)等。 4.2.2 施工单位新购置 (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消费许可证或者平安认可证,其消费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 (进口许可证 )的专业制造厂,其平安、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平安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2.3 施工单位自行制造或者改造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监视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

5、察机构备案后,方能够进展制造或者改造。 4.2.4 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单位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局检验,由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明显位置上。 4.2.5 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安装完毕后,须经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视检验机构检验,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明显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2.6 施工单位安装、维修起重机械,需获得国家受权部门颁

6、发的许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获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历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4.2.7 关于本公司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 0.5吨(含 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由设备治理部建立技术治理档案。 4.2.8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进展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平安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和定期平安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对在检查中觉察的起重设备征询题,必须进展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 起重机具 4.3.1 所有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3

7、.2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材料 (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展存档。 4.3.3 起重机具的使用、撤除和挪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3.4 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挪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装索具使用。 4.3.5 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足以下要求: a. 钢丝绳的最小平安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b. 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 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c. 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

8、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d.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觉察钢丝绳受电弧损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展检查处理; e.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锐利物体接触,无法防止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f.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g.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光滑、保养;当觉察磨损、锈蚀、断丝、电弧损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损害到达以下数量时即应报废: 4.3.6 吊装带的平安使用和检查 4.3.6.1 吊装带使用的根本要求: a.使用的吊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使用有破损的吊带; b.按照吊带的额定载荷选用; c. 吊带不要打结使用; e.当负荷吊物压在吊带上时,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带; f.被吊物的棱角要进展隔离保护,不能损坏吊带; g. 假设吊带用于非正常的化学环境中或用于持续的高温条件下,使用前应征求厂家或吊装专家确实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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