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宏银,男,汉族,28 岁,浙江XX县区陶山镇张染村人。住XX市XX县区葭止街道井马村261号。 联系 :15867660321 申请事项 要求重新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宏银在工作中被人打伤,由海门派出所委托XX县区公安分局进行伤情鉴定。2023年1月21日XX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23)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鉴定所见栏说明,阅片:左侧第8肋骨骨折,遂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作出“被告鉴定人张宏银的损伤尚未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申请人认为,XX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23)0
2、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错误,张宏银的伤情依法应构成轻伤。 首先,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只根据阅片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这一事实,并未结合医院诊断之实际,且未说明骨折的情况。根据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3日在XX市立医院dr胸部正+左斜位影像所见:“左斜位片见第8肋骨局部骨皮不连续,骨小梁断裂,断端稍错位,而据同日ct平扫胸部影像所见“左侧肋骨见骨质不连续,错位明显。并有“两侧胸腔少量积液。3月18日在该院复诊时诊断为: 2、肺挫伤XX市立医院以上诊断说明,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单纯性线性骨折了。 二、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
3、(一处单纯性肋骨骨折除外)就够上轻伤。而椒公物鉴(2023)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然没有正确适用该条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00四年四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9.6.13条肺挫伤就够成轻伤三级。综上,依据台州医院提供的就诊时的原始记录,申请人的伤情已完全到达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标准,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9.6.13条标准,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打击现行犯罪,客观公正处理本案,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法对本人的伤情重新进行全面的、客观的、综合的司法鉴定,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致 XX市XX县区海门派出所 2023年4月18 申请人:张宏银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