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开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效劳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要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乡党委、人大、政府机关、乡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乡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乡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乡纪委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乡机关各部门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
2、限。 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九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批准
3、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到期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条因主办人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蔡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效劳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或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xx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