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和规划的思考最终版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XX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2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 各直属机构: XX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XX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标准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2、 第二条本方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成立XX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 1 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
3、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方法。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平安的原那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
4、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第八条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 第十条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
5、会公示。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方案,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方案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二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以下原那么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防止交叉或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那么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
6、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
7、 3 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开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那么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
8、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方案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工程建设方案,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
9、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 4 记录。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
10、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前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前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
11、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平安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 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第二十七条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平安应急处置综合预 5 案。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
12、相应的平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平安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平安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撤除,不能撤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一条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
13、)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撤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平安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管线; (七)其他危及管线平安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效劳,并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4、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根据XX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 6 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XX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局部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