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第一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标准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
2、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阻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3、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别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别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
4、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催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
5、查办、信息反响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标准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那么,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6、,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
7、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那么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标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别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8、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标准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撤消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
9、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那么,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去除害群之马。 第二篇: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信力是法院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客观结果,综合表达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民主性,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程度,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方面。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和标准审判执行环节中的各项措施,促进了和谐司法建设,提高了执法公信力。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矛盾的不断涌现,
10、对法院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权力机关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一番研究。 一、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随着法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丰富,以及法院自身工作的创新开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滞后性,与快速开展的形势相比仍有不适应的方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一局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还有所质疑。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一)局部当事人乐于私力
11、救济,反映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表现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时有存在,折射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局部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
12、关系、人情上。 (三)一审裁判上诉率仍然较高,表达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宣判后一局部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一审裁判的公信力缺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局部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显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锋利问题。执行 2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躲避法律、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局部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这说明局部生效裁判依然存在司法公信
13、力不高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诉信访事件的不断发生,衬托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涉诉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局部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在这些涉诉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公信力的不满。 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所在 (一)人民法院职能方面的原因 法院虽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快速开展阶段,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等特点,各类矛盾和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各方面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开始由行政化转为诉
14、讼化,矛盾最终集中到法院。但有些矛盾产生的原因较多,尤其是平改拆迁、企业改制、民工报酬等案件,并非法院一己之力能够解决,所以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效裁判不服的 3情况,加之执行不能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公信力必然会受到影响。 (二)群众传统观念方面的原因 审判和执行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现代司法更是如此。在我国,一局部群众受文化水平、法治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现代司法的特点缺乏正确认识,诉讼时不提供证据、不注重诉讼时效、不遵守诉讼程序、认识不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认识不到诉讼是存在风险的,只追求胜诉结果,总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一旦法院
15、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就认为有冤屈,就要上告、上访。中国传统的维权观念是“青天政治,把维护自身权利寄希望于高级官员。只要自己的愿望没有得到满足,就“拦轿喊冤“告御状,不依法不依程序维权,信“访不信法。 (三)审判工作质量方面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办案质量的上下。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多数是反映案件的质量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比方反映案件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问题,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 4时,虽然有法院工作特殊性及外部的诸多因素,但审判质量问题才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内因。 (四)干警队伍素质方面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局部干警的素质没有到达职业化的要求,尤其是审判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执法理念不能更好地适应快速开展的新形势,法律专业知识跟不上快速开展的新步伐,做群众工作缺少新方法,与当前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不相适应,使得局部案件质量不高,不能让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法院的裁判,不能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也正因为局部干警的素质不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弱,才会有违反纪律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