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电力防护工作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和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电力能源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积极开展电力保护工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综治办负责将平安电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围;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
2、展“三电专项斗争,有效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和用电单位要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它手段,做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工作。 二、加强规划管理,标准建设行为 (二)各级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将电力开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电力开展规划的要求,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开展规划。 (三)在临近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审批新建或改(翻)建
3、、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各级规划部门应严格规划审查,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电力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建设受到的损失,由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五)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扩)建中阻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应经协商一致前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 三、加强行政管理,重视设施保护 (六)任何单位或个
4、人如需进入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以下工作,必须经供电企业现场查勘、提出意见,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根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平安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七)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去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八)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
5、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平安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植物缺乏平安距离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但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九)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警告、罚款等行政措施;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政发(2023)2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