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强检告字( )第 号(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根据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对你(单位)的 (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实施了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现因对上述物品需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因此,对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确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顺延至 年 月 日止。特此告知。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