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经营食品制度 食品平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
2、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023、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篇:食品经营制度-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
3、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平安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平安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平安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平安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平安操作规程。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以下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九、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平安知识培
5、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十一、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平安教育和培训方案,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十二、食品平安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平安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食品平安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十三、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十四、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平安管理员制度 一、按照食品平安监管部门要求配备食品平安管理员。 二、配合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平安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
6、有关情况。向食品平安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平安综合自查报告。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制定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催促检查; 五、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平安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存检查记录; 六、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食品添剂贮存使用和食品平安检验进行管理;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催促患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八、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食品平安监管部门
7、,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调查处理; 九、落实与保证食品平安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平安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方案,定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5 二、食品平安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平安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平安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平安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平安自查。 五、食品平安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
8、。有证据说明可能危害食品平安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前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平安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平安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方案、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二、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建立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
9、人或食品平安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对食品平安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要求的食品。 六、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平安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10、,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平安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八、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领先行赔付。 九、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1、2年。 十、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十一、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十二、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去除后的容器应及时
12、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2/5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平安、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
13、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平安法律知识、食品平安根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置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平安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
14、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