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工作宗旨 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一局部招用“临时工较多且“临时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待遇差异较大的用人单位,为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制度的变革调整,纷纷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一时间,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趋之假设鹜,主要原因是想以此种方式躲避一些用工风险。但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下,使用劳务派遣工所潜藏的风险日益凸显: 1、降低用工本钱的风险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显然是想降低劳动力用工本钱。可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同工同酬的含义理解,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报酬同标准。另外用工单位还要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同时,用工
2、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派遣单位均会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从这种意义上说,劳务派遣用工的本钱更高。 2、劳务派遣无效的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预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本钱,躲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分。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工单位自己设立的或自己参股设立的;有的是个人设立的。这类派遣单位不具备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协议无效。“逆向派遣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逆向派遣即用人单位将在本单位工作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劳动者转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回本单位,这
3、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无效行为。用工单位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而用工单位未获知此信息,因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动者的工作,也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3、连带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中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吃不了,用工单位兜着走。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这时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动者支付局部医疗费。 在此律师提示。用人单位要慎重用劳务派遣员工,如必须要用,就要依法接受劳务派遣,并严格履行用工单位义务。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