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 一、审批条件: 1、已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已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有关资料齐全; 2、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符合所在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我县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5、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6、工程选址、选线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围之内; 7、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原有工程已落实环评和“x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设立工程,填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一览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议
2、书、土地利用文件、厂区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核实资料,到现场勘察,根据审批权限,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评价大纲和报告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4、根据审批权限,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审批意见(有污染物排放的,还须向总量办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由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三、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x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x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x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3、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试生产的,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待试运行批复前方可正式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局申请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填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文件受理凭证。 1、申请验收须提交材料: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环境保护设施执行情况报告; (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填报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工程,填报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
4、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工程,填报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3、环保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后,x个工作日完成验收。 环境信访受理程序 (一)环境信访受理部门 x县环境保护局法规信访科。( 。56202320235) (二
5、)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 、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 1、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信访人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 (三)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办理程序 1、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环保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环境信访事项。如实反映根本领实,阐述清楚所反映问题的有关单
6、位名称、责任人姓名、具体建议、要求和理由;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提供信访人真实证件,使用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应当到有关环保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 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3、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办公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欧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环保部门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进
7、行认真登记,并根据其职能和信访事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受理,能当场确定受理的当场确定受理,不能当场确定受理的,15日内通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环保部门环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流程:接待登记领导批阅办理督查办结反响回访。 5、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而要求复查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请求处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查。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而要求复核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请求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核。 (四)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期限 环保部门应当自环境信访事项
8、受理之日起x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办理期限不超过30日;30日内对处理意见不服而申请复查的,复查部门x日内给予复查意见;x日内对复查意见不服而申请复核的,复核部门30日内给予复核意见。 环保行政处分程序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环境保护行政处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7号)。 一、当场处分程序(简易程序) 办理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23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办事流程。(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
9、行政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分的理由和依据;(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责任部门:x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 二、行政处分一般程序 办事条件。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分均适用一般程序。
10、办理流程:(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调查取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3)审查。本局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分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4)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
11、人将要作出的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5)审议。法规信访科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案件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行政处分小组审议。(6)决定。法规信访科根据审议结果,制作环境行政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分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的印章。(7)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8)
12、执行。被处分人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听证程序 办理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办事流程。告知当事人将作出的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本局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本局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分建议,当
13、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责任部门。(1)调查取证由本局有关业务管理科室、环境监察大队承担。(2)处分审查和组织听证工作由本局法规信访处承担。 排污费征收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费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
14、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一)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
15、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工程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