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渔业管理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渔船平安生产形势严峻,渔船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生命财产平安带来了重大损失。为遏制渔船平安事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平安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渔业管理、促进渔船平安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源头监管,坚决杜绝新增捕捞渔船 (一)严禁新建捕捞渔船。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建捕捞渔船申请,各地掌握的富裕马力指标不得用于当地渔民新建捕捞渔船。 (二)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新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渔船的
2、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捕捞渔船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报废拆解。凡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捕捞渔船漂浮的,一律取消更新改造资格。 (三)严格控制辅助渔船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开展实际确定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区)执行。各地要加强对渔业辅助渔船建造的监管,坚决防止以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 (四)严禁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渔船“双控指标,结合我市“xx时期渔船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自20xx年12月15日起,一律停止审批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 (五)标准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市内
3、渔业船舶买卖必须事先征得买卖双方乡镇、村社XX县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渔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业船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国内渔业船舶在市内跨户籍地挂靠,发生违规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平安管理直接责任,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优惠补助政策。 (六)理顺以往买卖渔船关系。凡在20xx年12月15日前已在市内买卖、挂靠的渔业船舶,各地要在依法作出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纳入标准管理,不得留下平安监管死角。 二、实施准入管理,保障从业渔民必备素质 (七)严格渔船船长资格审查。渔船船长资格申报必须先经所在地村社、乡镇审查,未经审查一律不得报考渔船船长
4、职务证书。对因违规造成重大事故的,5年内不得担任船长职务;造成特大事故的,终生取消渔船船长资格。对异地取得船长职务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任职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资格审查和教育培训的具体方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八)严格执行渔船船员准入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员必须先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渔业专业技术合格证或专业训练根底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对异地取得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上岗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对外来劳力实行总量控制。本市国内渔业船舶雇佣市外劳力,每艘渔船不得超过核定船员数的20%,且必须持有
5、渔业专业技术合格证或专业训练根底证书。对本市籍船员配置低于50%的渔船,实行停产整顿,并取消一切优惠补助政策。 三、完善渔船标准,建立合理的监管标准 (十)核定船员和渔具限额。根据平安生产需要,结合作业实际,合理确定不同马力、不同作业渔船的渔具装载数量,并核定相应的船员最高限额。具体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统一渔船平安设施配备。为了保障渔船航行作业平安,根据我市捕捞作业实际,拖网、帆张网渔船、主机功率88.2千瓦(120马力)以上拖虾、蟹笼渔船和渔业运输船以及船员数5人以上的其他渔业船舶,平安救生和通讯设备一律按近海航区适航要求强制配备。具体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四、加大执法
6、力度,强化渔民平安生产意识 (十二)加强渔船日常性平安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港口、码头、渔场开展经常性的平安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平安设备配备不全或不符合有效使用要求、从业船员超员配备、网具装载不符合平安要求、不服从平安管理、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生产、不落实平安值班了望制度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原那么上各地要突出抓好对所辖大中型(60马力以上)渔船的登船检查,进一步提高登船检查率。具体检查方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联动实施。乡镇政府要根据XX省平安生产条例和XX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渔船的例行平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促督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渔
7、业执法部门查处。 (十三)开展渔船平安突击性检查。在台风等恶劣天气期间,各级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渔船动态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谎报、不报或成心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从严从快作出处理。要进一步深化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根底上,不断充实完善渔船动态报告内容和责任追究方法。 (十四)严肃追究渔业平安责任。对违反平安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船重大平安责任事故并涉嫌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渔业平安管理工作的落实 (十五)进一步明确平安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渔业平安管理中,乡镇以上政府负领导责任,渔
8、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村社负直接管理责任,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负全面责任,渔船船长负直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起平安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船平安生产工作。 (十六)不断完善平安管理制度。各地要在总结渔船平安生产经验教训的根底上,积极借鉴其他行业平安管理的有效举措,探索实施渔船船长扣分制度、渔船黑名单制度等平安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相关制度可在各县(区)先行试点,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十七)设立渔业海上救助资金。各地要建立完善渔业海上救助体系,落实救助专项资金,及时兑现救助补助,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市内跨县(区)互救的,由市级财政补助;县(区)内互救的,由县(区)财政补助。 (十八)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力量。各地要根据渔业开展实际,逐步充实渔业管理部门力量,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增加执法经费预算。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平安管理站建设,平安管理人员必须足额配备,实行专职管理。高度重视渔业村社的平安管理力量配备,必须落实1名以上渔业平安管理专职人员,切实负起平安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社平安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