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级非领导晋升方法 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鼓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方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那么和比例限额 第四条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那么: (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那么,采取动态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方法,在规
2、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1- 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各部门、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
3、)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那么,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4、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调研员、副调研员一般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中产生,且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历年年度考核无不称职等次。 (三)业务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积极努力,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未出现重大失误。 (四)团结同志,大局意识强,群众威信较高,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无记名推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中,同意推荐率达80%以上。 (五)身体健康。
5、第八条晋升副调研员的,除具备第 七、八条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上,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8年以上。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2023年以上。 (三)担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15年以上。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其任下一级职务时间、年龄及文化 程度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可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晋升副调研员的,任科级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计必须满2023年以上。 第十条晋升调研员的,除具备第 七、八条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到达副处级领导干部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且任职满8年以上
6、。 (二)任副调研员满15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其现任职级相当于或低于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年限按照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期限内或涉嫌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晋升。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第十四条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工作,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人选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在每年年终目标考评中,对处级领导和非领导后备人选,在全区各部门、各街道
7、进行全体干部无记名推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推荐人选年龄在45岁以上作为处级非领导后备人选。 (二)量化排名。区委组织部按照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年终目标考评中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初步意见,并对推荐的人选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排名。按照得分上下排序,优先考虑得分高者,得分相同的,优先考虑年龄大者。按照排序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并向区委汇报。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工作年限。工龄满1年计1分。 2、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1年计2分;称职的1年计1分;根本称职的1年扣1分。 3、任职情况。任正科级领导职务1年计2分,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1年计1.5分,任副科级领导职
8、务1年计1,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1年计0.5分。 4、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3分,省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1.5分;市级表彰奖励的一次计1分,区级表彰奖励的一次计0.5分;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计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一次计2分,二等功的一次计1.5分,三等功的一次计1分。同年同一项奖励不累计计分,就高不就低。 省、市、区级是指。省、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 (三)考察。根据区委意见,确定考察对象,并成立考察组,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特别是思想政治品德、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全
9、面考察,根据量化计分和考察情况,确定面试人选。 (四)结构化面试。主要通过结构性试题和考官追问,与考生双向沟通,测试报考者认识水平、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决定。区委组织部综合考虑量化计分情况、考察情况及面试成绩,提出拟任人选,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人选,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予以任命。 第十六条科级干部晋升为副调研员的,一般应免去现任科级领导职务。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在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搞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无原那么、非组织活动,确保客观公正的评价、选拔干部。 第十八条在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实施回避。 第十九条对经群众反映、组织核实不能正常参与单位日常工作、很好地履行公务员应有的职责,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组织考察的,取消任职资格,并视情做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受理在处级非领导干部选拔中的举报、反映、投诉,并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移交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