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平安生产工作,加大平安生产投入,根据XX省平安生产条例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绍政发(x)70号)的有关精神,设立x市平安生产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800万元。为标准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平安生产根底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工程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由市安监局负责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平安监察:主要用于平安生产执法检查、重特大生产平安事
2、故调查及救援、平安生产专用设备配置、基层平安生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生产专用设备配置补助; (二)应急管理: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装备配置; (三)宣传培训:主要用于全市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对农民工的培训)等; (四)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全市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平安隐患整治、企业平安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考核奖励和事故举报奖励; (五)信息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平安生产监控网络平台建设、专家库建设; (六)政策补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补助、高危企业提前淘汰平安隐患较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加快和提前更新、平安生产技术改造、平安生产科研开发与新技术推广应用工
3、程; (七)经市领导批准的其它平安生产支出。 第六条对企业的政策性平安生产补助资金,实行“企业申报、部门会审、以奖代补、绩效评价的管理方法,具体实施细那么由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七条市安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平安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三)编制年度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财政局对平安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年度平安生产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安监局下达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方案,拨付资金; (三)会同市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四)会同市安监局对平安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现行财政制度使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不得移用挪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方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