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局隐患排查 xxxx县交通局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一、总那么 (一)为贯彻落实“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县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县交通行业平安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
2、的原那么。 (四)本制度所称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交通局和运管站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1 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七)交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上报的
3、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八)平安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九)平安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前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
4、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前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工作。 (十一)交通局和运管站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平安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平安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
5、,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三)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交通局和运管站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交通局和运管站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 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1、平安隐患的根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
6、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治理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治理时间须立整立改,原那么上不超过天;较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项治理小组意见来确定;重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家组意见来确定。 五、隐患报告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每月向交通局和运管站上报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向交通局上报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上报内容应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交通局和运管站。 六、隐患销号 (十七)重大隐患的治理
7、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分级销号的方法。挂牌督办单位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后,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应附整治方案、评估意见、初验意见等。 (十九)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2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再发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方予以销号。
8、(二十)生产经营单位、交通局、运管站应建立健全平安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方便群众举报,接受广阔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重大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一)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实行分级公示。较大隐患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臵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在挂牌督办单位范围内予以及时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纪律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承担检测检验、平安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交通局和运管站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那么 (二十六)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