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整治四风和收受礼金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关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一律不得违规收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其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利用该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第三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管数额大小,一律在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登记表,连同应上缴的礼金
2、、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一并缴到院监察室,由监察室主任签字查收。对不易保存持和属于一般性生活用品,由监察室登记后,院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处理。 第四条凡应上缴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得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第五条组织监察室负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登记、保管、上缴等工作。 第六条贵重物品和高级耐用品的登记、处理,由办公室按xx市纪委202311号文件“关于对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礼品实行登记制度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收受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缴的,由院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