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我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社情民意信息等,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效劳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
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开展效劳。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表达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四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假设干政协x省委员会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 第六条积极为我省各民主党派和各
3、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效劳。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加强与各级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效劳工作。根据需要在基层政协设立假设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 第八条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响,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效劳工作。 第十条由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主办社情民意信息,分送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计算机网络设备,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平安、快捷。 第十二条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x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