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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电气运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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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电气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平安第 一、节约使用的原那么,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总务科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平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气管理工作。 第二条、医院平安领导小组是医院平安用电的领导机构,平安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总务科、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开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审查等工作。 二、保障、运行、维护 第三条、总务科代表医院对水电气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总务科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

2、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气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总务科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三、停水、停电、停气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天然气公司安排方案停水、停电,停气、总务科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停气,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

3、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总务科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平安第一的原那么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四、规划 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院领导及总务科审批同意前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务科审批同意前方可实施。工程竣工

4、后,须经院领导和总务科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工程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总务科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 第十一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平安领导小组、总务科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平安,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方案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总务科,由总务科、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平安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置、安装、使用。否那么,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平安,住户

5、原有电表缺乏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平安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五、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总务科依据XX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气水卡电能表的住户到总务科办理输电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总务科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九

6、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六、违章查处 第二十二条、总务科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成心刁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

7、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 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总务科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置、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全责。一经发现,院平安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总务科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总务科的要求进行整改,无视平安继续使用,总务科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 五、条凡未经总务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总务科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总务科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标准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前方可使用。否那么,总务科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总务科举报。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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