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即将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9年年底以前选出。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1996年换届选举时确定的代表名额执行,一般不再变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XX县区香营乡、珍珠泉乡,因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三、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本辖区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XX省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