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市林木采伐管理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工作管理,科学、有序、合理采伐林木,促进林业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增长,加快全市绿色家园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继续执行政办发号文件的根底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制定采伐规划。市林业局根据各乡镇(办事处)林木的林龄、生长状况、地理位置、林带网格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的林木采伐规划(此规划从年开始,首次年规划为年年),统筹安排全市林木采伐工作。(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第二条实行限额采伐。按照省和XX市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依据全市和各乡镇林木采伐规划,
2、本着生态、效益、开展兼顾的原那么,科学合理确定林木采伐数量、采伐对象、采伐区域,科学认定病、虫、残、老林标准,优先安排病、残、老林的更新采伐,确保林木采伐按限额有序进行。 第三条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各乡镇拟申报采伐的林木,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同意,议定林木采伐数量、地点、用途,面向全村公示天,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采伐申请。个人所有的林木申请采伐,要有村委会意见及印章,并有乡镇政府出据的林权权属证明,经公示后,由乡镇统一进行申报。 第四条乡镇党委会决策。对于本乡镇范围内各村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交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签
3、字方可上报审批。 第五条强化现场勘察。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各乡镇林业站都要逐一进行现场勘查,实行全林每木检尺,查清林木座落、株数、面积、胸径和林木权属,再由林业局资源股依据采伐条件和规划,提出现场勘察意见,确定是否采伐以及采伐数量和采伐方式。如勘查设计与实地不符,由负责勘查设计的乡镇林业站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严格申报程序。各乡镇应根据限额和规划向林业局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自年起,林木采伐申请由各乡镇统一提交,杜绝个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林业局对拟采伐林木要严格把关,根据资源股现场勘察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林业局上报XX市林业局依法审批。 第七条采
4、伐林木出售。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依法审批后,林业局应及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所有林木出售前,应再次召开村民议事会,确定底价,实行公开叫标,竞价出售。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签字领取,如未按采伐证规定进行作业,由领证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加快更新改造。对批准采伐的林木,应预留清根造林保证金或作业质量保证金,以保障按要求作业及在当年去除伐根,坚持标准整地,全部到达待植状态,下一年春季成林,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及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滥伐林木处理。对于无证采伐、超量采伐、异地采伐及不按采伐证规定进行采伐的,严格按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不予申报采伐的林木。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林木采伐,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准申报采伐。 没有纳入林木采伐规划的; 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 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没有林权证的; 林龄达不到要求和农田林网不完善的(残次林及病虫害木除外)。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